建议增加: 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5、食品经营者未及时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 强制措施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强制措施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7、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8、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强制措施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