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34/2022-2663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司〔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单位: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1-2022-0001
《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说明
时间:2022-04-29 11:2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根据安排,市司法局认真组织意见征集工作,在征求市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9月24日至10月25日按程序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xhgjzx.net/art/2021/9/24/art_1659339_58924715.html)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各方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分述如下:


序号

单位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1

市教育局

无意见


2

市民政局

无意见


3

市财政局

无意见


4

市人社局

无意见


5

市建委

无意见


6

市住保房管局

无意见


7

市医保局

无意见


8

市发改委

无意见


9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10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11

市审计局

无意见


12

市经信局

无意见


13

市公安局

无意见


14

市气象局

无意见


15

市园文局

无意见


16

市民族宗教局

无意见


17

市科技局

无意见


18

杭州公积金中心

无意见


19

市城管局

无意见


20

市卫健委

无意见


21

市文广旅游局

建议删除(二十一)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强制措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已采纳

22

市市场监管局

一、第(六)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建议删除。

理由: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二、第(八)项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轻微情节建议改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

理由: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如涉及政治敏感事件,则不宜适用免强制,故增加限定条件。

三、第(二)——(八)项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已采纳

23

市交通运输局

一、修改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事项名称以及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条件内容;

二、删除第(十五)、(十六)项内容;

三、保留第(十八)项内容。后补充2条修改意见。

已采纳

24

阿里巴巴集团

建议增加:

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5、食品经营者未及时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

强制措施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强制措施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7、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8、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强制措施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

采纳第4条意见,其余不采纳,已沟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