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二)区、县(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三)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三、风险识别管控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提示
(三)风险管控
四、监测预报预警
(一)监测预警
(二)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三)预警信息发布
五、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二)应急响应行动
(三)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抢险救援
(五)信息报送
(六)信息发布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六、灾后处置
(一)灾后部署
(二)灾情核查
(三)灾后恢复
(四)复盘评估
七、应急保障
(一)强化技能培训
(二)组织应急演练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华数集团、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市商旅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供销社、武警杭州市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及杭州警备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五停”(即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业、停工、停运)、“五断”(即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备汛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落实;汛期按要求落实24小时人员值班值守,三级及以上响应期间进驻市防指值守;视情况参加市防指组织的会商会议、联合督查、复盘评估等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报送各类信息;组织行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应急联动指挥平台、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和“人员避险转移清单”的数据更新等工作。
(2)市林水局:承担全市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洪水、山洪灾害、水利旱情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对洪水、暴雨、台风、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水旱危害等作出形势分析,提出相关防御建议;监督、指导、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小流域山洪灾害清单”和“山塘水库河网清单”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等工作。
(3)市城管局: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已建成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城市内涝和城市管理领域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等工作。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地质灾害清单”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等工作。
(5)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6)杭州警备区:组织指挥杭州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群众;协调办理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请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相关事宜;协调驻杭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宣传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相关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8)市发改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
(9)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的通信保障等工作。
(10)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实施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11)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处置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秩序管理,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负责公安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2)市民政局:依法做好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工作,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3)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级资金保障,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资金并做好监督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在高温干旱期,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15)市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按规定做好停工管理;做好防汛防台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准备;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重大建设设施灾后安全评估、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建设领域的数据共享与更新等工作。
(16)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危房管控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危旧房的数据共享与更新等工作。
(17)市园文局:督促、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和文物遗产的防汛防台抢险与抗旱工作,指导做好古树名木、行道树等加固和清理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公路和水路设施安全度汛,指导开展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修复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市管内河交通管制;督促、指导地铁运营企业做好地铁防汛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水上交通停运工作;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的数据共享与更新等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统筹安排区域性应急调用;调查汇总农(渔)业受灾情况;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防台安全管理。
(20)市商务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的停业工作;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2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旅游景区停业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
(2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23)市人防办:负责做好市属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防范和抢险工作;负责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开展应急支援工作。
(24)市数据资源局:督促、指导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的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配合市防指办做好防汛防台应急联动指挥平台、防汛防台在线的数据共享服务工作。
(25)杭报集团:负责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26)杭州文广集团: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牵头负责向市民发布温馨提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7)华数集团:负责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农村应急广播的平台应用和设施维护工作。
(28)市钱江新城管委会: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工作,落实在建工地安全度汛。
(29)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0)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运行;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31)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所辖通信设施、基站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灾后抢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网络平台和通讯平台安全;负责防汛抢险指挥和灾害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32)市商旅集团:负责做好所辖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为参与抢险救援的队伍提供食品保障。
(33)市城投集团: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等防汛防台工作;做好防汛防台应急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
(34)市交投集团:督促、指导管理范围内各经营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所辖运输企业和营运道路、在建工程、客运场站、码头等责任单位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
(35)市地铁集团:负责做好地铁在建工程和已投入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落实地铁运营线路度汛安全预案;负责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地铁停运和人员疏散等方案。
(36)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和灾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37)武警杭州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根据全市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市防指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组织收集防御应对动态信息,组织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起草。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为组员单位。
(2)监测预报预警组:组织分析研判洪涝台旱等灾害性天气,提出综合预报预警和防御建议。组织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洪水、城市内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开展综合分析评估,提出防御建议,发布全市雨情、水情、汛情和综合预警。市气象局、市林水局为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为组员单位。
(3)风险防控组:组织开展风险会商研判,研究提出风险管控意见,负责市防指指令等起草。统筹指导地方实施“五停”工作和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督查指导地方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措施。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为副组长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为组员单位。风险防控组按风险类别下设若干个风险研判管控小组,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风险研判管控。
(4)宣传和舆情引导组:统筹新闻、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协调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指导防汛防台新闻发布工作和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组织开展防灾避险自救知识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为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组员单位。
(5)抢险救灾组:组织、协调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指导灾后恢复救助工作。统筹组织调配各类救援力量、专家,指导地方制定抢险方案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杭州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杭州市支队为副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为组员单位。
(二)区、县(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防指]。各区、县(市)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任务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5.细化完善应急响应期间落实“五停”工作制度,科学规范有序实施“五停”决策、告知、执行、恢复等程序。
(三)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1.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2.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任务要求。
3.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4.细化完善应急响应期间落实“五停”工作操作手册。
三、风险识别管控
(一)风险识别。
汛期及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级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城管、住保房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级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城管、住保房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风险排查、会商研判情况,下发风险提示单并报市防指;市防指根据综合研判结果,视情向有关区、县(市)防指和有关单位发送综合风险提示单。
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根据监测预报发送预警响应单,市防指风险防控组负责组织联合会商,并综合风险研判结果发送管控指令单。各风险研判管控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各专业领域会商和风险研判,及时列出风险隐患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市防指。市防指风险防控组经综合研判后向有关区、县(市)防指及有关单位发送管控指令单。
(三)风险管控。
有关区、县(市)防指和有关单位根据综合风险提示单、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控。
四、监测预报预警
(一)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1.气象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预警信号传播要求及时发布;市级短临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2.水利监测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水利工程险情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市级向区、县(市)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24小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6小时短临预警。
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常规预报,县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预警。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4.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各级城管(排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城管(排水)、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建立城镇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5.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建立汛期市、县二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级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区、县(市)防指每周五8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时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二)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1.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各地应急管理、气象、规划和自然资源、林水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预警信息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相关负责人实施“叫应”。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各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规定“叫应”有关防指领导。
2.预警响应联动。
各地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相衔接,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当地的预警与采取“五停”等行动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
各地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组织本系统采取应急行动。各地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各地政府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特别是乡镇(街道)要建立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分类分级联动响应工作清单,及时转移危险区域人员,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三)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五、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区、县(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一)事件分级。
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位置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市气象台发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两个区、县(市)以上,下同]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50—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100—15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多个区、县(市)出现短历时强降雨,1小时面雨量达30—5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2.7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且降雨导致道路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1.5米、富阳站水位超过8.0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2米。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7.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5.7米。
(6)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0%—3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5万人,或连续16—30天未降雨。
(7)突发地质灾害一般级险情,已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以下的情形。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省(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预计对我市有较大影响,市气象台发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150—2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多个区、县(市)1小时面雨量50—8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面雨量150—20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0米,且降雨导致区域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2.0米、富阳站水位超过9.0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9米,或分水江水库水位超过45.0米。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7.7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2米,可能启用北湖滞洪区。
(6)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7)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30%—4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10万人,或连续30—45天未降雨。
(8)突发地质灾害较大级险情,已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及以上、5000人以下的情形。
(9)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将正面袭击我市,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省(厦门以北)、上海市等附近省(市)登陆且外围严重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200—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多个区、县(市)1小时面雨量80—10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面雨量200—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2米,且降雨导致部分区域交通中断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2.3米、富阳站水位超过9.7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2米,或分水江水库水位超过46.85米。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8.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9米,启用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南湖滞洪区。
(6)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8)全市发生重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20万人,或连续45—60天未降雨。
(9)突发地质灾害重大级险情,已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5000人及以上、20000人以下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多个区、县(市)1小时面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超过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6米,且降雨导致城市交通不畅、重要区域交通瘫痪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桐庐站水位超过13.0米、富阳站水位超过10.2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6米,或分水江水库水位超过48.6米。
(5)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超过8.5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7.2米,启用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非常滞洪区。
(6)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坝,并危及公共安全。
(7)钱塘江标准堤塘、东苕溪西险大塘出现严重险情。
(8)全市出现特大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大于总耕地面积的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连续60天以上未降雨,杭州城市供水水源因干旱受到严重影响。
(9)突发地质灾害特大级险情,已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或者需要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20000人及以上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副主任组织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办副主任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防指办副主任值班。
(5)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林水局每日7时、11时、15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7)市城管局每日2次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9)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抗旱相关部门每旬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旬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林水、气象、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办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3)市防指办主任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林水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6)市城管局每日2次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8)市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相关处室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值班。
(9)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抗旱相关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13)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及时取消或延期举办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
(14)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发布停工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
(15)旅游部门负责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
(5)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林水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8)市城管局每日3次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10)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及市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委、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武警、消防、公安、电力、地铁、城投等单位的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3)抗旱相关部门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4)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负责及时取消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15)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16)旅游部门负责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
(17)交通部门负责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
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
(6)市防指提请市四套班子领导到各联系区、县(市)检查指导防汛防台工作。
(7)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8)市防指视情向洪涝灾害地区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
(9)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10)市林水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11)市城管局随时报告城市积涝信息。
(1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13)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及市气象、林水、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委、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武警、消防、公安、电力、地铁、城投等单位的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
(14)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5)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16)抗旱相关部门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7)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停课指令。
(18)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负责及时取消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19)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及人员撤离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组织所有人员转移到安全的应急避险场所。
(20)旅游部门负责关停所有旅游景区,解除前不得开放。
(21)交通部门负责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督促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运输船舶停航;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视情停运或调整线路;高速公路视情限速、限流或封道。
(三)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江河洪水。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2.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水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
(3)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各级政府采取“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相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6)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山洪及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防指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乡镇、村社短临极端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双十条工作举措(试行)》规定,落实“乡镇统筹,村自为战,充分授权,一线决策”要求。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或虽未接到气象预警信号,但发现险情征兆或实况已出现灾情险情时,由乡镇(街道)、村(社)启动短临极端天气灾害应对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基层责任人及时到岗值守,开展“叫应叫醒”、风险研判、巡查检查、人员转移、风险管控、应急救援、安置保障、信息报送、宣传引导、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
(2)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县(市)防指划分“二山夹一溪”、小流域等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特别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3)各区、县(市)防指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人员转移方案,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4)当某个区域面雨量1小时达50毫米,或3小时达120毫米,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高等级预警“叫应”和应急联动机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特别危险区域实施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当某个区域面雨量1小时达80毫米,或3小时达150毫米时,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实施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
(5)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利部门立即向本级防指、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型(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林水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城市内涝。
(1)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及时预警。
(2)各级政府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3)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6.干旱灾害。
(1)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水利部门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四)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市支队、杭州预备役团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区、县(市)防指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应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及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的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应立即报告市防指办,并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六)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台正式发布解除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预警信号,或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市,对我市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2)局地强降雨已基本停止;或全市范围内的降雨趋停,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流域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小于8000立方米/秒,浦阳江临浦站水位回落至7.2米以下;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回落至7.2米以下,瓶窑站水位回落至5.7米以下;运河拱宸桥站水位回落至2.7米以下。
(4)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5)城市河道水位降至警戒线以下,道路基本恢复畅通。
(6)全市旱情和人畜因旱临时饮水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7)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原则上不在夜晚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
六、灾后处置
(一)灾后部署。
发生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防指、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市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下达重点受灾地区;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向省级相关部门及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
(二)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管理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四)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地防指办及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各区、县(市)防指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区、县(市)防指、市级有关部门限时整改;有关区、县(市)防指、市级有关部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防指办。
七、应急保障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一)强化技能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指负责区县(市)、乡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区、县(市)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二)组织应急演练。
各地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防汛防台和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多个市级部门联合进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3年至少举行1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防指要把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灾害种类,进行分类先期应急处置。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80号)、《关于调整〈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部分内容的通知》(杭防指〔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