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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10-18 10:3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长护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立长护险制度。按照省、市民生实事项目要求,我市长护险参保人数需达到859万人。二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我市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但针对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性和事务性负担的风险防范机制仍存在不足,迫切需要对这部分群体的长期照护问题给予制度性安排。三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失能人员护理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仍然存在,建立长护险制度有助于发挥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养老、健康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我市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和经办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保筹资。 我市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参保、同步征缴。起步阶段,长护险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定额筹资。其中,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均由个人账户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和财政分别承担30元和60元(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的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待遇享受。 1.享受条件。在本市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且按规定参加长护险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因病情需要转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停止长护险待遇。 2.保障范围。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按需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3.支付标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长护险待遇标准。选择机构护理的,由长护险基金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为50元每床日,Ⅲ级人员为70元每床日。选择居家护理的,由长护险基金按可享受的服务时长进行支付: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5个小时。 (三)失能评估。 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失能评估的实施管理,参照国家和省长护险失能评估标准,开展现场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健全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申请人申请争议复评,且争议复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和长护险基金按同比例分担;其他评估费用均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同时,通过抽查复评、稽核复评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四)服务供给。 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失能及护理需求情况制定护理服务计划,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并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 (五)经办管理。 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可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经办相关事务工作。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营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方经办模式。具体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六)基金监管。 明确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建立长护险风险金,长护险基金、长护险风险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欺诈防范等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长护险基金安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 为及时保障失能人员的权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评估专家遴选确定等相关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征缴期间同步征收长护险费。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及电话:胡红梅,0571-89583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