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24-275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医保 |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和《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杭政办函〔2024〕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集中受理杭州市首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点数量
根据国家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我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其中,对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本次暂不限定定点数量;对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本次在全市范围内定点数量不超过93家,各区、县(市)定点数量见附件1。
二、受理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长护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三、受理日期
集中受理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11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期限内,申请机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受理方式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详见下文第六项)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上城区:上城区塘潮街6号上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八楼801室,联系电话:56307081;
2.拱墅区:拱墅区文晖路1号1104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1327;
3.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政务服务中心西4楼445室,联系电话:89510733;
4.滨江区: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708室,联系电话:89521649;
5.钱塘区:江东大道2199号智慧谷1号楼2709办公室,联系电话:89537313,89537318;
6.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343号主楼三楼308受理室,联系电话:82502563,83518827;
7.余杭区:余杭区余杭街道瑞鸿大厦101办公室,联系电话:89395427;
8.临平区:临平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1楼D区,联系电话:88660197;
9.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B幢9楼912办公室,联系电话:63157363;
10.临安区:科技大道4398号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B幢2楼B209办公室,联系电话:63815887;
11.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131室,联系电话:64820129;
12.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建德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号窗口,联系电话:89606540,89606549。
六、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3.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4.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医师或者护士;
(2)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5.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6.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7.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二)必备条件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居家护理
(1)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2)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书、养老护理员证书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3)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师)应不少于1人。
(4)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机构护理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2)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5。
(4)提供机构护理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相适应的医护人员、设备设施,总床位数不足60张的,可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病房,并设立明显标志;
②医师和护士(师)配备各不少于2人;
③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三)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本机构或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医保或者长护险定点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6.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其他
1.同时申请承担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机构护理必备条件和居家护理必备条件。
2.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3.桐庐县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确定工作已完成,县域内现有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继续保留,本次不增加长护服务机构定点数量。
七、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扫码下载、打印《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相关材料》(附件2),并按《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附件1:2025年各区、县(市)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首批定点数量.docx
附件2: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相关材料.docx
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杭州市医疗保障稽查支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