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4-276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资〔2024〕19号 成文日期: 2024-12-2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2-2024-0004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数据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试行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7 16:22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2024年1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发布,2024年2月5日,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发布,2024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市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我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试行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

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

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三、主要内容

《试行意见》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规范和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公共数据资产安全,从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等方面明确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明确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七项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公共数据资产范围,与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一致。二是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入表,在梳理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资产卡片应登尽登,确保资产帐与财务账账账相符。三是加强公共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在确保数据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四是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保障安全、可追溯的前提下,推动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五是探索构建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收缴机制,根据“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明确不同主体对公共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益收缴规定。六是加强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和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实现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七是稳步纳入国有资产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三部分,明晰组织实施措施。从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鼓励试点三方面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管理,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协同共治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格局。

四、适用对象

《试行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局、数据资源局。

五、注意事项

1.国家、省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意见自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公共数据资产是指市区两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在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王琛。

联系方式: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2号,联系电话:89580369。